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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温机事〔2024〕23号 发布机构: 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12-02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市行政中心分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05 09:20 浏览人数: 来源:温州市机关事务局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行政中心固定资产的管理,有效整合办公资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起草了《温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市行政中心分仓管理规定(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有关单位名单


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2024年12月2日


温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市行政中心分仓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市行政中心固定资产的管理,促进资源共享共用,提高公共物资使用效率,节约行政运行成本,整合有效办公资源,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工作要求,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0〕52号)和《温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温财资〔2020〕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行政中心实际,现就试行市级政府公物仓市行政中心分仓(以下简称市行政中心分仓)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

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市行政中心分仓适用对象一般为市行政中心1号院、3号院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市行政中心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成立(办公室设在市级部门)的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下同)。但接受调拨单位不限于上述单位。

二、入仓范围

(一)各单位低效运转、长期闲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及其它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可以更新、淘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三、入仓流程

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入仓申请(单位有主管部门的,还应有主管部门同意入仓意见),说明物资品目、数量和现状,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现场查验后,移交市行政中心分仓管理,并签订移交管理协议。

四、出仓流程

(一)资产调拨。资产需求单位向市行政中心分仓提出调拨申请,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符合调拨条件的,由资产权属单位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拨相关程序审批后,办理出仓手续。

(二)资产出借(临时使用)。严格资产出借管理,有资产需求的临时机构或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向市行政中心分仓提出申请,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双方办理资产借用手续,明确借用期间管理责任(包括损失赔偿责任,具体参照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出借相关规定)。每次出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临时机构任务未结束的可适当延迟,但一般不超过6个月),续借原则上不超过1次。

(三)资产处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定期清查盘点市行政中心公物仓资产,根据清查盘点结果,会同资产权属单位对下列状态的资产及时进行处置:

1.已达报废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2.长期闲置无调剂或临时使用的在仓物品,经论证或鉴定后已不具备使用价值的;

3.按规定可以捐赠的,按市财政局公益仓有关文件执行;

4.其他按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五、物资管理

市行政中心分仓物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专库存放、专人保管、建立台账。

六、资产归属

市行政中心分仓资产的权属一般在原入仓单位,实物资产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但是属机构改革撤销的单位经清查核实多余的资产,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可调拨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移交市行政中心分仓管理。 

七、职责划分

(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市行政中心分仓的牵头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接受市财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做好和市级政府公物仓的业务和信息对接。

2.负责市行政中心分仓资产的仓储管理、清查盘点、必要修复和物资搬运等日常工作和制度建设。

3.负责审批市行政中心分仓资产出借和办理配置、调拨、出借、处置等有关事项。

4.负责督促单位上缴、归还市行政中心分仓资产。

5.负责市行政中心分仓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并和市级政府公物仓信息平台贯通。

(二)市财政局是市行政中心分仓资产的综合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建立和实施市级政府公物仓统一管理制度,做好对市行政中心分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2.按规定权限审批市行政中心分仓资产的调拨、报废、捐赠等处置事项。

(三)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是市行政中心分仓业务的指导单位,主要职责是:

1.负责做好市级政府公物仓和市行政中心分仓的业务和信息对接。

2.指导市行政中心分仓做好信息平台建设。

(四)资产权属各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按规定权限审批市行政中心分仓资产的调拨、报废等处置事项。

(五)其他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或调拨(调出)市行政中心分仓资产的申请。

2.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借用、归还市行政中心分仓资产等有关事宜。

3.负责本单位借用市行政中心分仓资产期间的管理。

4.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市行政中心分仓资产。

八、其他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不断完善。


附件:


有关单位名单

市纪委、市监委机关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政法委、市委政研室、市委改革办、市委台办、市委编办、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市委巡察办、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委老干部局(关工委办)、市委党史研究室、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市委市政府接待工作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外办、市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数据局、市投资促进局、市供销社、市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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