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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政策解读

《温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市行政中心分仓管理规定(试行)》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12 09:35 浏览人数: 来源:温州市机关事务局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财政部、国管局就加强资产管理等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不断加大管理力度。2020年12月,市财政局出台了《温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温财资〔2020〕49号),为进一步加强市行政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节约市行政中心运行成本,2024年12月,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温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出台了《温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市行政中心分仓管理试行规定》(温机事〔2024〕23号)。

二、主要内容

本《规定》主要有七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规定适用对象:市行政中心1号院、3号院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市行政中心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成立(办公室设在市级部门)的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下同)。

第二部分规定入仓固定资产范围。各单位低效运转、长期闲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及其它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可以更新、淘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第三部分规定入仓流程。单位提出入仓申请,说明物资品目、数量和现状,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现场查验后,移交市行政中心分仓管理,并签订移交管理协议。

第四部分规定出仓流程。主要包含:资产调拨、资产出借、资产处置。资产需求单位提出调拨申请,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符合调拨条件的,由资产权属单位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拨相关程序审批后,办理出仓手续。严格资产出借管理,有资产需求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双方办理资产借用手续。定期清查盘点公物仓资产,根据清查盘点结果,会同资产权属单位对资产及时进行处置。

第五部分物资管理。市行政中心分仓物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专库存放、专人保管、建立台账。

第六部分规定资产归属。资产权属在原入仓单位,实物资产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但是属机构改革撤销的单位经清查核实多余的资产,可调拨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七部分明确职责分工。主要包含: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资产权属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三、文件特点

这是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就市行政中心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出台的第一个文件,通过它的出台,进一步健全市行政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有效节约市行政中心运行成本,提升工作效率的重要举措。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解读人:潘利明

联系电话:0577-88966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