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温机事〔2021〕1号 | 发布机构: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1-14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 |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现将《温州市级公务用车定位系统平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
1、平台网址和登录账号
2、公务用车定位系统报装(报修)申请表
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1月14日
温州市级公务用车定位系统平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温州市级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信息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定位系统的实时监管功效,根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市级公务用车定位系统平台建设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温州市级公务用车定位系统平台适用于市级按照规定要求必须安装定位系统的公务用车,包括党政机关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老干部服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行政执法专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公检法司、纪委、监委部门等单独建立平台的除外)和事业单位业务用车。
第三条 温州市级公务用车定位系统安装和运行要求:
(一)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和单独建立平台的车辆外,每辆公务用车均须安装定位系统,车上搭配1台定位终端设备和1张流量卡。
(二)更新、新增、调拨和捐赠的公务用车上牌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须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与公车管理处申报安装定位系统。
(三)更新、新增、调拨和捐赠的公务用车报装定位系统之前,应在政采云车辆控购系统中完成车辆入库操作。
(四)公务用车安装的定位终端设备,应全天24小时待机,不得故意关闭、拔线等逃避监管。
(五)定位终端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严禁故意损坏和私自拆除定位终端设备。
第四条 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公务用车定位系统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平台管理规范。市级公务用车定位系统平台运营商负责平台的开发,系统和设备的更新升级及维护保养等。车辆主管单位和所属单位负责车辆定位系统的使用管理,加强日常检查,按规定落实报装报修等。
第五条 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对市级定位系统平台的监督管理,抓好报装车辆的审核把关。根据业务需要,督促运营商做好系统升级、功能更新、日常维护等;不定期对车辆定位安装和使用进行抽查,督促各车辆主管和所属单位按要求落实好车辆定位系统的日常运行。
第六条 运营商要指定专人负责平台的更新、日常运行和维护,对平台内车辆定位运行情况每月至少巡检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车辆所属单位,并于次月5日之前将上月巡检报告提交平台管理方。对平台出现异常的情况,24小时内作出响应。对申报新装定位系统审核通过的车辆,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安装和数据录入。对系统设备损坏或故障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
第七条 各车辆主管单位应建立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机制,充分运用公务用车定位系统平台,加强本级和下属单位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的管理监督,定期对车辆轨迹和定位终端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做好反馈并督促整改。
第八条 各车辆所属单位是车辆定位系统日常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按规定做好所属车辆定位系统的报装、报修,落实公车定位系统的使用要求。要落实责任人,实时对终端设备开启、运行是否正常、车辆轨迹有无偏离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平台管理方通报或运营商反馈的问题,第一时间进行核实,落实整改;因系统或设备问题不能马上整改的,2个工作日内向平台管理方申请报修并反馈运营方,配合做好维修或更换。
第九条 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平台服务和流量费的费用支付,新装或更换的定位终端设备由公务用车所属单位自行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采购并支付费用。
第十条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发挥公务用车定位系统平台的监管作用。对平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将予以通报;故意损坏、拆除、关闭定位终端设备逃避监管的,移送市纪委市监委处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