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10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温州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财政局
2025年9月10日
温州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提升机关运行保障能力,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温州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工作。
第三条 办公用房维修应当遵循勤俭节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第四条 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项目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提升保障能力为主要目的。基本建设维修项目是指总投资4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维修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大修项目);非基本建设维修项目是指总投资50万元(含)至400万元的中型维修改造工程(以下简称中修项目);日常维修项目是指及时修复、排除房屋或其设施设备的轻微损伤或故障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且投资额小于50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
各县(市、区)参照基本建设和非基本建设维修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建筑老化损坏程度、维修工程量、资金规模等,确定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和日常维修的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修项目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中修项目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日常维修项目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自行安排并在组织验收后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委托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实施。
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相关预算限额标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办公用房维修计划,并同步向财政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其中集中办公区域的办公用房维修计划可由承担统一保障职责的单位汇总申报。
同一个单位或同一地址的同类或相近可合并实施的维修项目,应当作为一个项目申报,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审批。
两个(含)以上单位使用同一办公用房(区域)的,涉及相对独立划片使用的维修项目,由各使用单位申报;涉及同一办公用房(区)整体的维修项目,由主要使用单位牵头申报。
第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需对申报的维修计划项目组织实地勘察,结合使用单位实际需求、建筑年代、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及权证情况,对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办公用房大修项目年度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编制,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中修项目年度计划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编制。
列入年度计划的,由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统筹安排资金。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不得组织实施。
第九条 权属清晰、权证齐全的办公用房且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大中修:
(一)房屋结构受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房屋基础局部损坏,发生不均匀沉降并有继续加剧趋势,经加固处理后可继续使用的;
(三)房屋墙体出现裂缝、倾斜、空鼓等,损坏较严重并有继续加剧趋势,经维修后仍可继续使用的;
(四)房屋地面、顶棚、墙面、门窗等老化严重或损坏的;
(五)房屋屋面出现大面积渗漏或部分屋面塌陷的;
(六)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关的空调与通风系统(不含分体式空调)、电梯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和消防系统等老化严重或损坏,需进行更新改造的;
(七)建筑装饰装修系统严重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八)其他确需维修的情形。
第十条 办公用房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列入维修范围:
(一)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应由原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
(二)经财政部门评估应予办理相关权证而未办理的办公用房;
(三)应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维修且费用已列入物业费的;
(四)经专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且无维修价值的;
(五)列入征收范围内的。
第十一条 维修项目计划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办公用房基本情况。包括权属情况、坐落位置、建成年代、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分配使用情况、维修记录、原始竣工图等。
(二)计划维修的内容、规模、技术方案、投资估算及时间安排等。
(三)消防、冷暖、电梯、锅炉等特种设施设备,需提供质检、消防、安检、环卫、环保等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房屋大修、中修时涉及改造、加固等荷载变化的,需提供房屋可靠性、抗震性等鉴定报告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章 项目审批与经费安排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按审批权限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审批权限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
涉及建筑规模、外立面、主体结构等变化的,应取得所在地资规、综合行政执法、住建等部门相关意见,涉及主体结构变化的还应取得原结构设计单位或有资质设计单位的结构鉴定。
第十三条 申报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修项目的,按照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报批流程执行;申报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中修项目的,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内容)。
第十四条 大修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初审后转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中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征询财政部门资金来源和项目投资的意见后,出具审批意见。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项目金额大小、难易程度等情况,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审批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纳入实施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经费由使用单位在年度预算经费内统筹解决。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内容、规模和标准及时组织实施,严格执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监督、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预决算等制度。
第十八条 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前期设计、施工、监理、设施设备、大宗物资、主要材料等采购,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九条 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加强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经费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概算和年度预算的经费使用用途和要求开支,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实施单位不得将办公用房大中修经费用于具有住宿、会议、餐饮、娱乐等接待功能的设施、场所的维修改造,不得将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等列入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内。
第二十条 项目完工后,实施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实施单位应及时将项目工程资料(含竣工图、验收资料、资产财务账目、决算资料等)按规定存档并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财政、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予指出并要求实施单位及时整改纠正,对整改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未经批准对办公用房进行大中修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招标采购有关要求的;
(三)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专项资金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维修内容和规模,提高或降低维修标准,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等情形的;
(五)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维修管理相关规定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