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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政策解读

关于《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6-07 17:26 浏览人数: 来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加强我市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高效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宁波、杭州做法,参考上海、深圳、天津、重庆及其它省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征求各地各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后,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实施办法,现对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经过

2016年2月份开始,按照省局、省法制办的要求,我局与市法制办多次沟通,开始制定《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实施办法》起草工作,并建立起草小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6月初完成《实施办法》初稿,6月12日进行专题研究讨论,提出修改意见;6月底完成修改稿,7月7日,再次召开专题讨论会,进行局部修改。7月14日,印发给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征求意见,7月20日形成《实施办法》讨论稿, 7月20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市府办印发给各县市区和市发改、财政、国土、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截至8月20日,共收到39条意见建议。经我局认真讨论,对意见建议进行逐条研究,形成了《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报》和《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

二、《实施办法》重点内容说明

《实施办法》共七章三十一条,分为总则、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节能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内容。《实施办法》明确了我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和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改革发展方向,固化了已有的成果经验和做法,特别是在资产管理、服务管理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具有明确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一)明确了我市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机关事务统一集中管理,是《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目前,我市、县两级对机关事务统一管理具有一定的基础。根据要求,《实施办法》明确了市和县(市、区)机关事务工作统一集中管理制度,建立了上下管理与指导的工作体制,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主管本级机关事务工作,指导县(市、区)机关事务工作,拟定本市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机关事务有关工作。同时,明确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监察、外事等部门的监督关系。这不仅有利于各单位减少事务工作压力,集中精力做好政务工作;也有利于统筹配置机关服务保障资源,节约使用财政资金,提高服务保障效益。

(二)提出了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制定。按照《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要求,地方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统一管理。考虑到我市与国管局、省局职责范围不同的实际,我市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三公”经费等管理工作,已经在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了绩效评价机制,为此,《实施办法》在参考我市现有制度的前提下,对机关经费管理工作进行宏观表述。对我市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的制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根据《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2016年5月17日印发)的通知要求,明确了建立办公通用配置的标准体系要求,即保障机关运行所需的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实物的数量、质量、技术等标准及所需服务的内容和等级标准。

(三)规范了机关资产统一管理。我市是办公用房制定改革先行先试地区,近年来,出台了《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制度改革的意见》(温委发〔2013〕4号)、《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温委办发〔2013〕53 号 )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统一管理的通知》(温委办发〔2015〕112 号)等规范性文件,在办公用房统一管理上提出了“统一产权登记、统一调配管理、统一维修改造、统一规范使用、统一规划建设”管理方式。为此,《实施办法》把“五统一管理”上升为政府规章,提高权威性。同时,根据财政部、国管局、中直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结合我市永嘉等地的实践经验,全面规范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家具的管理,建立符合温州实际的配置标准体系,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

(四)创新机关服务保障机制。机关后勤服务保障是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购买社会服务已成为机关后勤服务的主要方式。为了更好地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实施办法》确定了社会化改革的发展方向,明确了市和县(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公务接待、会议服务、食堂餐饮和机关物业等后勤服务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目标考核机制,强化质量监管。

(五)强化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对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承担着对下级政府公共机构节能指导作了规定,但对地方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节能工作未作规定。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有关公共机构节约工作等方面的要求,节能管理已成为机关事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推进机关节能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实施办法》增设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内容,对《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5〕151号)规定相关内容进行巩固提升。

(六)关于监督检查。为了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主要对监督检查部门职责和监督内容进行了明确。至于法律责任,一律按照《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实施办法》不另行说明。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10月19日执行。

政策解读联系人:魏葆春,联系电话:0577-88966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