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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温机事〔2023〕9号 发布机构: 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4-28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修订)

发布时间:2023-12-21 08:47 浏览人数: 来源:温州市机关事务局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严肃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温组发〔2021〕6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局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私出国(境)审批

(一)审批范围

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所有在编人员、退休后两年内的市委管理干部,纳入局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范围。

在职市委管理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按照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批程序

1、本人申请。本人向所在单位(处室)提交《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说明因私出国(境)的目的地、事由、明确出国(境)停留时间(出境时间和入境时间具体到年月日)等。非法定节假日因私出国(境)的,需提交相关请假材料,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所在单位(处室)审核。单位(处室)负责人对个人提交的《审批表》进行严格把关,主要审核因私出国(境)事由、在外停留期限、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主要社会关系、工作经历、违法违纪等情况。经审查合格,单位(处室)负责人在《审批表》签署明确的意见。

3、局人事处审核。申请因私出国(境)的人员将《审批表》交人事处审核。局人事处主要负责有关情况复核,严格控制个人当年出国(境)次数,合理安排因私出国(境)人员、批数。局人事处在受理因私出国(境)审批工作中,必须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了解出国(境)人员党风廉政情况,听取是否同意其出国(境)的建议。

4、局分管领导审核。申请因私出国(境)的人员将《审批表》呈送局分管人事领导签署意见。

5、局党组审批。申请因私出国(境)的人员将《审批表》呈送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6、审批注意事项:

(1)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持有多次往返证件或因故未在原定时间因私出国(境)的,须按规定程序一次一批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因私出国(境)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一次,一般要求利用年休、双休和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在外期限一般不超过20天,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3)已在出国(境)途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应及时报告,批准后,方可延期;

(4)在受理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核工作中,严格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认真做好审核、审批、备案、登记等工作。

二、证件管理

(一)局机关(含一体化办公)在编人员、机关一幼、机关二幼、机关二印科级领导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下同)由局人事处集中保管;机关一幼、机关二幼、机关二印其他在编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所在单位指定部门集中统一保管。负责保管因私出入境证件的部门要落实因私出入境证件登记造册、专用箱子保管等具体措施。

(二)因私出国(境)的人员应在回国(境)后 10 天内,将所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交指定部门集中保管。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及时主动上交已领取的因私出国(境)证件。

(三)负责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部门和人员,必须以相应的因私出国(境)审批件为依据,按规定备案后,在出国(境)前10天内给予领取出(国)境证件。如需办理签证,因私出国(境)人员凭审批件及时到证件管理部门办理证件借用和归还手续。没有审批件的不得领取。

(四)新录用、调入的工作人员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上班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证件管理部门集中保管。

(五)领导干部被提拔任用为市委管理干部后,移交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集中保管。退休后两年内的市委管理干部,局人事处要及时主动对接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落实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措施。

(六)因私出国(境)证件因遗失等原因不能交单位证件管理部门集中保管的,其本人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遗失,并将回执交单位证件管理部门。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对涉及管理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人员,以及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工作人员,要从严审批。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休后两年内的市委管理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出国(境)次数不作硬性规定。

(三)因私出国(境)所有费用必须个人自理,不得接受外商、境外非政府组织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等国(境)内外机构以及服务、监督对象的资助。

(四)对存在违规办理或拒不上交、不及时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以及未经审批和未按规定要求出国(境)、瞒报持有出入境证件和出国(境)情况等问题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在2年至5年内不再受理其因私出国(境)审批申请。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温机事〔2019〕24号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wps


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4月28日